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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系統(tǒng)浙江在線09月22日訊一貫善于在關鍵時刻出場的馬云,又選中了時機。9月10日,正逢阿里巴巴集團14周年慶,從CEO職位上退休的馬云用“匯報”兩字向外界談起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。據(jù)他透露,早在2009年9月10日阿里巴巴成立十周年之際,馬云等18名創(chuàng)始人宣布辭去“創(chuàng)始人”身份,隨后公司就開始尋求和嘗試可能的制度創(chuàng)新。到目前為止,阿里巴巴已有28名合伙人。
請注意,阿里巴巴實行的“合伙人”方案,和中國大陸、香港或開曼群島的合伙企業(yè)法中的合伙制完全不是一個概念。
馬云所說的合伙人制度,其實就是公司章程中設置的提名董事人選的特殊條款:即由一批被稱作“合伙人”的人,來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(shù)董事人選,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(合伙制的法律規(guī)定)。阿里巴巴方案中的“合伙人”,并不像合伙企業(yè)中的合伙人一樣,需要對企業(yè)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阿里巴巴內(nèi)部是這樣定義的:高度認同公司文化、加入公司至少5年的特定人士,被確認為合伙人。
正值阿里巴巴集團籌備上市前期,有心人毫不費勁地將這兩樁事聯(lián)系在一起。目前包括馬云在內(nèi)的高管團隊僅持有阿里巴巴9.4%的股份,而前兩大股東軟銀和雅虎分別持有阿里巴巴35%和24%的股權。上市之后,阿里創(chuàng)始團隊和管理層,能否繼續(xù)掌控這個市值千億美元的巨無霸,成了“合伙人”制度誕生的核心原因。
在私人公司中,類似阿里巴巴的“合伙人”方案作為一種針對公司董事產(chǎn)生程序的特殊合同安排,只要股東批準,并沒有太多問題。但如果是上市公司,這種安排是否會傷害中小股東權利就變成了值得討論的問題。
實際上,如“合伙人”一般的雙層股權結構并不是馬云的獨創(chuàng),而是一種成熟且透明度較高的制度,被大量歐美互聯(lián)網(wǎng)公司采用。根據(jù)《經(jīng)濟學人》雜志報道,在2000年時美國就有482家公司采用雙重投票結構。出名的盟友來自Google和Facebook。以在納斯達克上市的Facebook為例,創(chuàng)始人馬克·扎克伯格占有28%的股權,卻能掌握58.9%的投票權。
不過,港交所認為這種結構違反同股同權的平等原則,會傷害中小股東利益,其上市規(guī)則禁止設置這種雙層股權結構,這意味著阿里巴巴要采取這樣的雙層股權結構,只能去美國上市。“如果馬云如此珍視合伙人制度,我建議阿里巴巴就不要在乎上市。”一位香港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毫不客氣地建議,“沒有一家上市公司比制度還重要。”
不管爭議如何繼續(xù),希望制度的創(chuàng)新能終如馬云所愿,帶阿里走向更美好的未來:“我們非常明白公司能走到今天,不是創(chuàng)始人的功勞,而是他們創(chuàng)建的文化讓這家公司與眾不同。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創(chuàng)始人文化以后,會迅速衰落蛻變成一家平庸的商業(yè)公司。我們希望阿里巴巴能走更遠。”